《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 2021/10/18 11:37:28 20976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指导江苏省工况监控系统的建设,规范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的自动监控监测技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为加强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效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11年3月11日正式启用了省污染源监控平台,要求各将数采仪、在线监测仪器等项内容按实际安装情况进行填报。至2016年底,江苏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联网率已达100%,数采仪直连率已接近100%。需检测烟气的企业2080家,整体数据传输效率97.75%。各市区企业信息完整率近年来能维持在90%以上。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指导规划(2019-2030)》要求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着力破解设施“邻避”难题,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运行管理水平,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布局等与实际需求相配套,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全面提档升级。为规范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提供了参考和指导,促进了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的规范化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和监控过程中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控的关键工况参数、工况参数与烟气排放之间的关系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促进环保技术装备发展,规范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统一江苏省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性能与功能指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技术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T 13306 标牌;GB/T 18268.1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212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DL/T 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IEC 60875-5-104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要求:
硬件要求:
1:仪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2:显示器无污点,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3:机箱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裂纹、变形、污浊、毛刺等现象,表面涂层均匀、无腐蚀、生锈、脱落及磨损现象。产品组装坚固、零部件无松动。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
4:机箱外壳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安装组件及短路时产生的机械应力和电动力,同时不因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情况影响设备的性能。
环境条件:
适应温度、湿度环境的能力应分别符合GB/T6587.2 和GB/T6587.3中环境组别为II组的要求,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4的要求,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8268.1的有关要求。
安全要求:
1:仪器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铭牌标识应符合GB/T13306的要求。
3:显示器无污点,显示部分的字符均匀、清晰、屏幕无暗角、黑斑、彩虹、气泡、闪烁等现象。
现场端监控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1: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2:现场端监控系统应集成在一个机柜中室内安装。
3:安装室内应提供合格的供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电力负荷,电压波动应该不大于220V±10%。
4:安装室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
5:安装室应有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6:安装室不能位于通讯盲区。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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