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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地方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1/9/29 10:34:11    26723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推动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刻不容缓。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近年来,江苏省颁布实施了《“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苏省 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文件,全省开展了环境重点治气工程。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显著改善,但也进入了瓶颈期,PM2.5 和 O3 是主要的污染物,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优良率的提高。现在环境空气质量仍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亟需得到进一步改善。
 
  工业企业的废气治理日趋完善,工业废气排放量得到显著削减,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仍比较薄弱,实验室排放的各类有机和无机废气通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容易生成 PM2.5 二次颗粒物和O3。江苏省实验室数量众多,废气排放量大,但目前尚无针对性的技术规范来有效管理和控制实验室废气的排放。
 
  为推动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刻不容缓。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废气收集、净化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性炭 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G/T 3922 活性炭纤维毡;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6412 排风柜;JG/T 222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总体要求:
 
  1.实验室单位产生的废气应经过密闭空间、排风柜或排风罩等方式收集,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对净化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设计和施工,排出室外的有机、无机废气应符合 GB 14554 和 DB32/4041 的规定(国家或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实验室废气已作规定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收集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2 kg/h 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 80%;收集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在 0.2~2 kg/h 范围内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 60%;收集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在 0.02~0.2 kg/h 范围内的实验室单元,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 50%。对于同一建筑物内同一实验室单位,NMHC 初始排放速率按实验室单元合并计算。
 
  3.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维护应满足相关安全规范的要求。
 
  易挥发物质的管理:
 
  1.实验室单位应加强对易挥发物质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管理。建立易挥发物质购置和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所购买及使用的易挥发物质种类、采购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及相关人员等信息,易挥发物质采购、使用记录清单详见附录 A,相关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5 年。
 
  2.易挥发物质应储存在专门场所,宜使用密封容器盛装或储存于试剂柜和危化品柜中,并采取措施严控污染物挥发。
 
  3.实验室单位应编制易挥发物质实验操作规范,涉及易挥发物质使用且具有非密闭环节的实验操作应在具有废气收集的装置中进行。
 
  4.产生废气的废弃化学品宜密闭储存并设置收集处理设施。
 
  收集和净化装置运行维护:
 
  1.废气收集和净化装置应在产生废气的实验前开启,实验结束后应保证实验废气处理完全再停机,并实现收集和净化装置的联动控制。收集和净化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停用检修。
 
  2.实验室单位应及时公示吸附剂更换的信息,包括更换日期、更换量、生产厂家、关键品质参数及相关人员等信息。
 
  3.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废吸收液和吸附剂再生时产生的废气应进行规范收集处理。
 
  4.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 GB 18597 和 HJ 2025 等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等相关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5.实验室单位应将净化装置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中,配备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资金和资源保障。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运行管理知识和应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6.实验室单位应建立收集净化装置的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以及相关台账制度,明确设施的检查周期,相关台账主要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B)包括:a)收集净化装置的启动、停止时间。 b)吸附剂和吸收液等更换时间。 c)净化装置运行工艺控制参数。 d)主要设备维护情况。 e)运行故障及维修情况。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物质而产生有机、无机废气的污染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放射性实验室以及涉及生物因子(微生物和生物活性物质)的实验室废气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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