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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

2021/6/25 9:20:55    3368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 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仪表网 仪表标准】导读:截至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尚未出台配套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指导文件,亟需出台标准明确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的范围、方式、内容,引导并规范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巨大,集中特征明显。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8》,2017年,全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3.16亿吨,综合利用量18.1亿吨,处置量7.9亿吨,贮存量7.8亿吨,倾倒丢弃量73.04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对往年贮存量的利用,利用量、处置量和贮存量均包含企业自行处置的部分),综合利用率达到55%,处置率24%。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6936.89万吨,综合利用量4043.42万吨,处置量2551.56万吨,贮存量870.87万吨。
 
  为全面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监管,新修订的《固废法》提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为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要求,需要统一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技术要求。截至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尚未出台配套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指导文件,亟需出台标准明确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的范围、方式、内容,引导并规范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平台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十分必要。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环境管理台 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557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生态环境部令 第 15 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第 7 号)。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 染防控技术要求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鼓励采取 先进工艺对煤矸石、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待土壤及地 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 还应满足 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18598、GB 30485、HJ 2025 和 HJ 2042 等标准规范要求,或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有审批权 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 维护要求还应符合 GB 18599、GB 15562.2、 GB 30485 和 HJ 2035 等标准规范要求。有审批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 要求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及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 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许可 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的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非金属矿采选业(B10),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 (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 业(C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金属制品业(C33),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D44),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等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按照《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行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已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工业固体 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修订时可按本标准进一步 细化规范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待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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