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 2022/10/1 8:30:20 30658
- 来源:仪表网
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监管部门执法监管的重要抓手,抓好质量是其发挥实效、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核心地位的重要基石。
截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2021开始,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作重点从发证转向了提高排污许可证质量。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中均提出了要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但目前,除部分省份出台地方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要求等文件外,尚未开展相关标准的制订工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 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4 HJ 120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及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考本标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
核查准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制定核查计划,确定核查名单并收集核查资料。核查计划可包括核查范围、核查行业、核查数量、核查方式、核查时限等。收集的核查资料主要包括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仅针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涉及)、申 请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如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文件(如涉及)、污染物排放口规 范化建设要求、达标证明材料(如涉及)、燃料信息文件等排污许可证申请时上传的附件,以及生产厂 区总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等附图,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一般原则: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可根据核查工作特点和工作开展方式,结合管理要求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 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于仅需通过查阅资料、信息比对等方式即可完成排污许可证内容完整性、 规范性和逻辑性审核工作的,以资料审查为主。能够通过非现场核查确定排污许可证质量的,尽量减少 现场核查的频次。对于非现场核查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要采取现场核查的,可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非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组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通 过审阅法、核对法、复算法、智能复核法等方法进行核查。
审阅法是指对排污许可证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的方法。核对法是指对排污许可证 载明内容之间及相关材料之间的逻辑性进行核查的方法。复算法是对许可排放量进行重新计算,以验证 原计算结果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智能复核法是基于大数据和语义识别、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用于辅助排污许可证质量人工复核的方法。
现场核查:
可根据核查工作需要,通过现场踏勘、核查台账等方法现场核查。
现场踏勘是现场查看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产排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 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的方法。核查台账是现场查看排污单位 生产台账、环境管理台账等资料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性的方法。
根据现场核查的具体任务需求,配置必要的核查设备,包括通讯器材、导航定位设备、摄影摄像器 材、快速检测分析设备、便携式电脑等。
形成核查结论:
根据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汇总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清单。进行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形成 核查结论。
其他情形:
核查排污单位建设内容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未办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废气(废水) 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水)排放口、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等内容。(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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