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等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 2024/3/18 9:59:14 22216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修订形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二次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意见反馈邮箱:mee.permit@mee.gov.cn。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二次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电力生产的火电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许可管理,包括从事电力生产的火力发电(GB/T 4754 中 D4411)、热电联产(GB/T 4754中 D4412)、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 中 D4417 中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排污单位。生物质能发电(GB/T 4754 中 D4417 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排污单位执行 HJ 1039。火电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按照 HJ 1200 执行。火电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火电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优化了标准架构,区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分别提出技术要求。
——修订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填报基本要求。
——优化了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进一步完善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优化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形式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许可管理,包括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炼铁(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1)、炼钢(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2)、钢压延加工(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C 313)的排污单位。钢铁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中,执行 GB 13456及其修改单、GB 28662 及其修改单、GB 28663、GB 28664、GB 28665 及其修改单、GB 37822和 GB 41618 的,适用本标准;铁合金工业、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28662 及其修改单、GB 28663、GB 28664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电厂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 GB 13271 的适用 HJ 953;执行 GB 16171 的适用 HJ 854,执行 GB 4915 的适用 HJ 847;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 HJ 942 及 HJ 944。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 HJ 1200 执行。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适用 HJ 13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增加和修订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优化了标准架构,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
——简化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内容;
——调整了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类型;
——完善了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新增了废气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许可排放量以及废水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内容;
——更新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调整了自行监测管理内容要求;
——简化、调整了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内容要求;
——完善了废气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新增了废气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实际排放量以及废水一般排放口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内容;
——完善了非正常情况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内容;
——补充、完善了附录。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排污许可管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 GB 132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953;执行 GB 21900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855;执行 GB 39726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HJ 1115。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执行 HJ 1200;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 HJ 1301。
专门处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废水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适用 HJ 978。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了适用范围;
——增加和修订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完善了排污单位基本申报要求;
——修订和调整了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定原则和方法;
——增加了废水、废气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修订了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增加了工业固体废物、土壤的排污许可内容要求;
——完善了非正常工况合规判定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运行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锅炉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以及指导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确定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71或GB 13223的锅炉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许可管理,包括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GB/T 4754中D4430)的锅炉排污单位,以及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锅炉或相关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及产生环节适用本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其他要求按照HJ 1200执行。锅炉排污单位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执行HJ 1301。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锅炉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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