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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采坑回填征求意见

2021/7/6 11:16:05    3015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环境及地质调查和评估、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筛选评估要求、设计施工要求、回填过程要求、生态恢复及后期监测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的技术工作,经研究,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采坑回填》地方标准,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随着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城市也面临着很大的生态和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突出的生态问题。以包头市为例,伴随着资源的开发和开采,包头市形成了大量矿坑和砂坑,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工业固体废物急剧增多,历史遗留固体废物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新增固体废物又增加了一定的环境治理压力。
 
  大宗工业固废的矿坑回填是较为常见的固废处置技术。例如,煤矸石开采后,把煤矸石当作一种材料加工并且回填到采空区,可以避免采空区的地表塌陷,还可以对回填区进行规划,进行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等。因具有孔隙而稳定性较差,故在回填后一般要对地基进行夯实处理。尾矿回填可以大量消纳尾矿,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尾矿减量化利用技术。尾矿回填的技术种类很多,其中目前最为常用的就是胶结充填技术。以尾矿回填采空区,可以代替原本的水泥胶结填充体,此种方法不仅可以消纳大量尾矿,还可以降低回填成本。当前,尾矿常与具有一定活性的工业废物如冶炼渣一起混合制备回填胶砂,可以实现全尾胶结填充,既满足了回填技术要求,还综合利用了工业废弃物,具有发展前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开展,多个省市陆续开展了利用一般工业固废对废弃矿坑、砂坑进行生态修复的试点工作,并在管理政策、制度上开展了大量的探索,“无废城市”建设试点亮点模式获得生态环境部的高度认可。
 
  本标准对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废弃砂坑、矿坑作业,防止二次污染,促进采坑区生态恢复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有效支撑。该标准是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的环境及地质调查和评估、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筛选评估要求、设计施工要求、回填过程要求、生态恢复及后期监测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T 0282 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4506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702 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可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态恢复的采坑应位于地质稳定区域,不应位于下列地区:a)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b)洪泛区和泄洪道;c)岩溶发育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d)多年冻土区;e)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回填采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a)钢铁冶炼等过程产生的冶炼废渣;b)工业燃煤锅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c)煤矸石;d)尾矿;e)废石;f)其它满足相应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设计施工要求:1.采坑生态恢复总占地边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历史边界,除必要的边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允许扩大采坑范围。根据采坑的规模和建设条件做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2.采坑生态恢复主体工程应包括:基础及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顶部阻隔覆盖系统、植被及环境监测系统等。根据采坑水文地质条件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3.为确保施工安全及回填体稳定性,应对主体工程的地质安全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应放出足够的边坡。4.坑底清基过程中,应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地基稳定的溶洞、采空区域、地下水断层破坏等进行清理、平整、地下水导排等处理。
 
  回填及生态恢复后环境质量监测: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地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采坑进行回填和生态恢复过程的评估、设计、运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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