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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1/5/25 10:37:16    3750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资质计量技术机构定期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送至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有排污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之日起的120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的30日内完成调试,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放口名称、监测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原则上应设定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的,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浓度应为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40%至60%等。
 
  本办法还指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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