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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2021/7/5 13:53:44    3577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适用安徽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给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为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该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办法》明确,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办法》要求,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办法》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经相对人确认,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办法》指出,应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应监测的指标未监测的;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
 
  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正常运行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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