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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发布

2021/5/18 14:09:12    2973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为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目的而进行的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为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电离辐射监测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的通用要求。本标准是对《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和《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的整合修订。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 8999—1988)首次发布于1988年。《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GB 11216—1989)首次发布于198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对以上两项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合并为一项标准,并修改了标准名称;对总体框架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标准目次、前言、质量管理体系部分的内容,原数据处理调整为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原附录 A 更改为附录 B,原附录 B 删除,新增了附录 A《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泊松分布检验方法》;增加了部分质量控制措施,增加了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海洋辐射环境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7989.2 控制图 第 2 部分:常规控制图;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27418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辐射监测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质量保证是辐射监测的生命线。应根据监测类型和监测对象制订质量保证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应当对与质量保证有关的各种因素明确规定控制方法。
 
  在制订质量保证计划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a)建立健全的辐射监测和质量保证机构,明确其职责;b)对监测(包括采样)依据的技术性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控制,以确保所使用的文件资料均为现行有效;c)人员的选择、培训、监督、能力持续监控;d)监测仪器、试剂、标准物质和消耗性材料等的采购、验收、贮存和管理,以及对监测工作质量有影响的支持服务的控制;e)仪器和装备的质量及其维护和校准的频率;f)标准方法、标准器具和标准物质的应用与保持;g)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h)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工作进行识别、评价、控制和改进的程序;i)必须证明监测结果与客观实际符合的程度已经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本标准中对计量器具的要求为:1.必须采用与监测目标要求相适应的的测量仪器和设备。2.应对电离辐射监测计量器具定期实行检定或校准。3.放射性标准物质应是一种均匀、稳定、具有放射性计量特性的物质,其基体应与样品基体相同或相近,其放射性活度应与待测样品中的活度相近。4.各种计量器具需进行定期维护、期间核查和(或)稳定性控制,使其计量学特性维持在规定限度内。5.自动监测站的监测设备、采样设备、气象设备按要求进行期间核查。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测 时,自动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保存功能。6.检验仪器工作状态的检验源应具有良好的长期稳定性,对流出物直接连续测量系统的定期检验尽 可能使用遥控检验源。7.定期对各类低本底计数装置进行泊松分布检验,该类装置的计数须满足泊松分布。泊松分布检验可与期间核查相结合,检验程序参见附录 A。8.用低本底测量装置的本底计数率和(或)标准物质的计数效率按 GB/T 17989.2 的要求绘制质量控制图,检验分析测量装置性能的长期稳定性。
 
  本标准适用于为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目的而进行的辐射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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