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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4/13 10:23:46    3483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等)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固定式设备。
 
  目前,江苏省工业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长三角地区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40 号)、《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 号)、《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 号)等政策要求,35 t/h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 t/h 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随着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持续强化,生态环境部等部委相继出台环境政策对各类工业锅炉排放提出更高要求,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更严格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也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出了工业锅炉整治和排放控制要求。但是,部分企业对环境政策的理解有差异,环境政策并非排放标准,其强制执行力不足,同时调研发现江苏省部分燃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我江苏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化环境管理。
 
  综上所述,结合江苏省工业锅炉的实际排放水平、环境管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制定更严格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是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消除企业守法和政府环境政策执法理解偏差有重大实际意义,同时也将进一步推动相关产业绿色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等。
 
  本标准中污染物监测要求为:1.锅炉使用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 HJ 819 和 HJ 820 的要 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相关信息。2.对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锅炉使用企 业应按照 HJ 75、HJ 76 的规定设置监测孔和采样平台,并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3.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按照 HJ 75、HJ 76 的规定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4.对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 求,按 GB 5468、GB/T 16157、HJ/T 397、HJ 836 的规定执行。5.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锅炉使用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手工测定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在线测定方法应符合表 4 的 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 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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