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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3/29 10:49:18    4885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 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26日。
 
  近年来,江苏省大气污染状况有所好转,但是施工场地扬尘中的颗粒物作为其中的一项污染物指标严重影响空气质量优良率的提升。其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如下:
 
  (1)施工场地扬尘毒性大,健康危害大。施工场地扬尘中含有部分细小的颗粒物,这些细小颗粒物的主要成分为非金属氧化物以及硫化物,在施工活动的影响下,会随着空气流动起来。由于颗粒粒径十分微小,被植物表面吸附后,会致使植物枯萎死亡;当发生降雨时,还可能形成酸雨腐蚀建筑、树木等;当颗粒物进入到人体内时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疾病,甚至危害生命安全。
 
  (2)排放问题突出,监管困难。砂土处于露天状态,挖掘机、推土机对静止颗粒物施加作用力,导致其加速运动。搬运过程中,由于车辆未封闭或覆盖,主体施工阶段中钢筋水泥材料、土方开挖出的土壤和施工材料在装载车的作用下都会形成扬尘。根据省大气办《各设区市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周报》的报告,全省多个工地的在建工程存在控尘措施未落实、车辆清洗装置闲置、建筑垃圾堆积、裸土未覆盖、道路未硬化等问题,施工场地扬尘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目前,我国对施工场地扬尘还未制定具有行业针对性的排放标准,江苏省建筑企业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未能将 TSP、PM10、PM2.5进行细分,而是将其总计为颗粒物,不能真实反映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特征和排放水平。另外,施工场地扬尘目前参照标准是综合性标准,行业针对性较低,加之综合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是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技术水平制定,控制指标较为宽松。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控制指标,尤其是排放限值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的要求。最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存在监测方法、过程管理要求缺失等问题,与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现行环保管理的要求。因此,《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必须制定相关标准来完善我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加大相关行业治理力度,提升行业颗粒物污染控制管理能力,有效控制颗粒物的排放。
 
  随着施工场地污染控制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的认识的提高,亟需开展施工场地排放标准研究,制定相应的排放因子、排放限值和针对性强的管控措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 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试行);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LD/T 98 空气中粉尘浓度的光散射式测定法。
 
  本标准中的扬尘监测方法包括:1.重量法。量法测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GB/T 15432、 HJ/T 55、 HJ 194和HJ 618的规定。2.自动监测法。施工场地扬尘采用基于自动监测技术的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至少应包括颗粒物样品采集系统、流量控制系统、除湿系统、颗粒物检测终端、气象传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内施工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 以及涉及施工场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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