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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

2020/9/15 13:56:34    27115
来源:仪表网
摘要: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扬尘源仍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起草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7日。
 
  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目前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扬尘源仍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浙江、江苏和上海均颁布了建筑施工扬尘监测与监管的相关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防治与管理、推荐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器的互认,加快在线监测仪器的安装和执法应用,有必要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标准,并将建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作为该标准的附录,统一监测方法。
 
  为控制长三角区域建筑施工颗粒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以及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上海市辖区内(上海全域)建筑施工颗粒物的控制与管理,两省一市其它区域执行本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制定,技术归口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为长三角一体化环境保护标准,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及上海市辖区内适用,两省一市其他区域范围执行本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JJG 846 计量检定规程—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YD 5098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达标判定依据、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与管理。市政工程、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可参照执行。(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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