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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0/10/9 9:33:20    2770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河流水生态质量监测中的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0日。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好转”和“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工作目标。并指出要提升水生生物监测支撑能力、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中提出“地表水监测要逐步实现水质监测向水生态监测的系统转变,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是通过监测水生生物来评价水体的综合质量。生物监测不是理化监测的补充,而是不同视角的深化监测,是一项综合性监测,有助于水环境管理目标从“污染防治”向“水生态系统保护”的转变。与传统的理化监测方法相比,生物监测的指示作用具有综合性和快速性的特点,其利用水环境中特征生物的群落结构、功能和生理生化指标来描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和完整性,具有更灵敏、直观、客观、准确等特点。
 
  近年来,我国水环境管理不断加强,水污染治理投入逐年增加,流域水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生态系统逐渐得到恢复。常规的理化监测指标(如 COD、氨氮、重金属等)很难准确反映复杂的水环境健康变化趋势,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水环境管理评价需求;而且我国当前流域监测网络整体仍不完善,流域污染源监测体系仍不健全,流域水生态监测工作起步又较晚。因此,亟需制定包含物理生境、水质理化及水生生物三要素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规范水生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满足准确评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的迫切需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要求,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指导我国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为河流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河流水生态质量监测中的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2990 水质-微型生物群落监测 PFU 法;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T 52 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监测要素、水环境质量监测、生境调查、水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相关指数和计算方法,以及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价等级。
 
  本标准适用于淡水水体中可涉水溪流和不可涉水河流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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