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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2023/5/25 10:32:36    2839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的术语与定义、资料收集与整理、现场核实与补充、成果整理与分析。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管理,多家单位共同编制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技术规程》团体标准,目前已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13718003807@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6月22日前。
 
  当前,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环境治理是符合自然地理事实的环境治理思路。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染源调查在调查实际数据的基础上,能够比较客观准确的评价流域水环境污染情况,进而提出科学有效的流域水环境治理方案和规划。这有助于提高流域水环境治理水平,也有助于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在提供重大生态效益的同时,也能提供可观的经济效益。
 
  鉴于当前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染源调查过程形式多样、方法各异,行业对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染源调查并不统一规范,通过制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技术规程》团体标准,可以及时总结行业经验、吸取教训,从而更好地指导流域水环境治理污染源调查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T 41222 土壤质量 农田地表径流监测方法;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的术语与定义、资料收集与整理、现场核实与补充、成果整理与分析。本文件适用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调查工作,其成果服务于污染负荷计算,其他如方案设计、工程效果评估等可适度参考。
 
  资料收集:
 
  流域水环境污染源调查应首先完成资料收集,收集内容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其中必要性为高的资料应争取全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收集必要性为中和低的资料。
 
  资料梳理:
 
  1.资料梳理应在已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梳理数据中应包括调查目标、调查范围及现状主要污染源等相关信息,并从污染源类型、数量、位置进行资料有效性和完整性判断,确定现场复核和补充监测内容。
 
  2.点源污染调查资料梳理应完成入河排污口类别、数量、位置、编号、受纳水体等信息的梳理,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完成入河排污口尺寸、性质、排污水质、现场照片、现状排污情况、上游管网情况等信息梳理。
 
  3.点源污染调查资料梳理中入河排污口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中规定,应至少完成一级分类类别梳理。
 
  4.面源污染调查资料梳理应完成面源污染物产生、排放(流失)、入河的基础资料等内容的梳理,本阶段梳理中应完成的梳理成果内容见表2中规定,其中必要性为高的内容梳理应争取全部完成,有条件的地区可完成必要性为中和低的内容梳理。
 
  5.面源污染调查资料梳理中基础资料类成果可用于分析目标流域面源污染现状和主要问题;污染源资料类成果可用于对各类面源污染源数量、位置及污染问题的初步判断。
 
  6.内源污染调查资料梳理应完成内容见表3中规定,梳理成果应可用于底泥现状及主要污染问题识别。
 
  制定调查方案:
 
  1.现场调查前应针对资料梳理中发现的主要污染问题制定调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调查目标、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周期与资源安排。
 
  2.调查实施方案中的调查范围应满足流域污染负荷计算的要求,点源和内源污染调查应以流域为调查单元,面源污染调查应以行政区划为调查单元。
 
  成果报告:
 
  1.流域水环境污染源调查成果应包括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污染源调查报告。
 
  2.污染源调查、监测与评估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2.1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应在GIS基础上建立,属性数据应包括子流域编码、名称、面积、所属行政区、水域范围、陆域范围、废水排放量、污染类型、污染物现状排放量及水质目标等。
 
  2.2污染源调查报告应包括污染源类型、数量、分布等内容,具体编制内容可参照附录B。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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