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0日。
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中,现场监测设备获得监测数据后,需要通过数据采集接口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现场的数据采集传输仪发送数据,然后由现场数据采集传输仪将数据发送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平台
服务器。目前,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与现场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数据采集以及现场数据采集传输仪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平台服务器的数据传输没有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因此设备厂商和系统集成企业在该方面无规范可依,从而导致各企业采用各自的企业标准,系统集成难度和维护难度增加,进而极大地提高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的建设和维护成本。
目前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中,随着全国大气环境监测网的不断完善,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1、目前没有专业针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整体流程及其通讯协议的标准和规范。2、不同单位、不同厂家建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采集和数据传输采用的通讯协议、数据格式有很大差异,集成困难。3、各个监测网络之间难以做到互联互通,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形成信息孤岛。
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以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通过该规范的建立,可以规范化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使系统集成商和设备制造商有规可依,从而逐渐促使监测设备的数据标准化和系统集成工作的标准化,进而降低监测子站建设、维护的费用。
本标准基于目前使用中的大气传输协议,结合HJ212传输协议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确保兼 容现有使用中协议的同时,协议更规范、更具扩展性。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技术规范。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47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524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的过程及传输命令的数据 格式和代码定义。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包括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运维单位、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使用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平台与监测子站之间的数据通讯过程。本标准不适用于大型监测设备产生 的图形类数据传输。(详情请见附件)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