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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2020/4/23 9:07:26    2926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摘要:因此,本标准针对大气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使用便携式 GC-MS 进行现场检测的方法研究符合环保工作的需要。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4月30日。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大多数的挥发性有机物不溶于水,可溶于苯、醇、醚等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光化学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发光化学烟雾,由此影响人的呼吸道功能,引发胸闷、恶心、疲乏等症状,同时也会对植物系统造成损伤。此外,挥发性有机物可以在大气中形成细小粒子,是灰霾的成因之一。一些挥发性有机物对皮肤、粘膜有刺激性,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其所具有的刺激性、神经毒性、致癌作用以及特殊气味能导致人体出现多种不适反应,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影响。
 
  目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主要固定来源为工业源,也就是“大气固定污染源”。大气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因此,本标准针对大气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使用便携式 GC-MS 进行现场检测的方法研究符合环保工作的需要。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本标准测定方法原理为:使用气袋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经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自带的定量环直接进样或经吸附管富集、热脱附;或使用仪器直接采样系统采集废气样品并经定量环直接进样,样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用气相色谱分离、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碎片离子质荷比及丰度 比定性,内标法定量。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分析,以及丙酮、异丙醇、溴乙烷、二氯甲烷、2-丁酮、乙酸乙酯、正己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四氯化碳、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基异丁酮、甲苯、乙酸异丁酯、乙酸正丁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环己酮、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邻二氯苯 3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使用气袋法或仪器直接进样法采样,定量环进样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3 mg/m3~7 mg/m3,测定下限为 12 mg/m3~ 28 mg/m3。使用气袋法采样,吸附管富集样品时, 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2mg/m3~0.4 mg/m3,测定下限为 0.8 mg/m3~1.6 mg/m3。详见附录A。(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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