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
- 2023/6/19 10:56:27 26982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意见反馈邮箱dqsxmc@mee.gov.cn。
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目标:
推动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焦联合企业,要对标对表、查缺补漏,确保焦化工序按期达到本意见要求。
指标要求:
焦化行业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运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总体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中焦化工序指标要求,还应满足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0、150、100、8mg/m3;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 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汽车(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重点任务包括:(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三)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政策措施包括:(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三)加强技术支持。
保障措施包括:(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三)严格评价管理。(四)强化监督执法。(五)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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