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
- 2023/6/19 10:47:38 27122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意见反馈邮箱dqsxmc@mee.gov.cn。
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主要目标: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推动现有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料、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35、50mg/m3。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 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步正常运行,确保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应用新能源汽车替代,其他原燃料运输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应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
重点任务包括:(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二)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三)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四)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
政策措施包括:(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二)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三)加强技术支持。
保障措施包括:(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三)严格评价管理。(四)强化监督执法。(五)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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