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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要求》发布

2022/11/14 11:33:55    2355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计量特性、校准方法及计量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批准《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要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CO2-CEMS 由二氧化碳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组成。也可在固定污染源现有的气态污染物 CEMS 上增加二氧化碳监测单元,借助已有数据自动处理和传输设备,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共同构成支持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参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规程编制。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概述、通用技术要求;计量特性;CO2-CEMS的校准;计量管理要求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室内环境温度:(15~35)℃;室外环境温度(0~40)℃;相对湿度:≤85%;2.大气压:(80~106)kPa;3.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校准用标准器及相应设备:
 
  1.气体标准物质。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 1.5%(k=2)。当采用气体稀释装置时,稀释后标准气体的相对扩展不确定度应满足上述要求。
 
  2.零点气体。零点气体(零气)应采用纯度不小于99.999%的氮气。
 
  3.烟气流速测量装置。a)皮托管系数 K=0.81~0.86;b)测量范围(5~30)m/s;c)示值误差不超过±2.5%。
 
  4.测温仪。a)测量范围(0~500)℃;b)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1℃。
 
  5.秒表。分度值 0.01s。
 
  复校时间间隔:
 
  CO2-CEMS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校准时间间隔,建议仪器的复校时间间隔一般为1年。在相邻两次校准期间,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对仪器重新校准。
 
  计量管理要求:
 
  1.企业或运维单位应设专人负责 CO2-CEMS 和校准用标准器具的管理,负责CO2-CEMS的定期校准及校准用标准器具的配备、使用、量值溯源、维修、报废处理等管理工作,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
 
  2.企业或运维单位应建立 CO2-CEMS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 使用说明书;b) 出厂合格证及验收材料;c) 校准记录;d)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e) 其他相关信息。
 
  3.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要求定期对 CO2-CEMS 进行零点校正和量程校正。
 
  4.CO2-CEMS 校准用标准器具应定期送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检定或校准结果合格。应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国家有证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
 
  5.CO2-CEMS 能够实时采集监测数据,并对采集和记录的实时数据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自动处理和存储,并可以自动上传至行政部门监管平台。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企业或运维单位对固定污染源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校准和计量管理。本规范规定了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计量特性、校准方法及计量管理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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