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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排放用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仪校准规范》发布

2022/11/14 11:02:51    2130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用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仪(Particulate particle
count meter for vehicle emissions)的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批准《机动车排放用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仪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实施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
 
  PN测量仪主要用于测量机动车排放气体中非挥发性固态颗粒的数量浓度。PN测量仪按测量方式可分为台架式和便携式两类。
 
  PN测量仪主要包括采样处理系统和颗粒计数器。其中采样处理系统包括加热采样管及挥发性颗粒物去除器(VPR),其中 VPR 由旋风分离器(可选)、一级热稀释器(PND1)、蒸发管或高温催化汽提器(ET 或 HCS)、二级冷稀释器(PND2)(可选)及冲击喷嘴(可选)组成。
 
  本规范以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性系列规范进行制定。参考GB 17691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HJ 1014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等规程编制。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程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要求:
 
  1.环境温度:(10~35)℃;2.湿度:(20~80)%RH;3.其他:远离振动、电磁干扰、避免阳光直射。
 
  校准用仪器设备:
 
  1.标准颗粒计数器。标准颗粒计数器为已经过静电计校准的 CPC,其中 CPC 的截止粒径为 4nm。颗粒浓度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优于 5%(k=2)。
 
  2.皂膜流量计。测量范围(0.02~6)L/min,准确度等级不低于1.5级。
 
  3.颗粒发生器。零电压零点、检测效率、线性度、颗粒计数器的计数重复性及PCRF 等的校准应选择燃烧产生碳烟颗粒物的颗粒发生器,其中颗粒发生器输出模式(即输出颗粒物的几何平均粒径)可调,发生器输出体积流量应不低于300L/min。VRE 校准应选择电加热式颗粒发生器,颗粒物应为标准正四十烷颗粒。发生器出口颗粒物经分级器筛分后,所得电迁移粒径为30nm颗粒物浓度不低于10000cm-3。
 
  4.气溶胶调节器。气溶胶调节器稀释比应连续可调,且配有挥发性颗粒去除装置,挥发性颗粒物去除效率应大于99%。
 
  5.气溶胶分级器。在(4~600)nm 粒径范围内,可根据气溶胶颗粒电迁移率对其进行选择和分离,并得到几何标准偏差小于1.1的单分散气溶胶样品。气溶胶分级器筛分颗粒粒径偏差应不低于10%。颗粒发生器产生的颗粒经气溶胶分级器分级后,带多个电荷颗粒分数不得高于10%。
 
  6.分流器。分流器偏差范围为 0.95~1.05。
 
  7.高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对于0.3μm 颗粒的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9.95%。
 
  零点检查:
 
  零点检查分为两种,一种为过滤后零点,即用满足 6.2.7 条件的高效过滤器直接连接在颗粒计数器或 VPR 进口端检查零点,第二种为零电压零点,即当颗粒计数器或 VPR 进口端在 DEMC 后端时,设定 DEMC 电压为零,并检查零点。
 
  过滤后零点:
 
  将高效过滤器与颗粒计数器或 VPR 原料气进气口端连接,待系统稳定后,连续测量30次,记录每次得到的浓度值,按公式计算所得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过滤后零点。
 
  校准结果表达:
 
  经校准后的 PN 测量仪应出具校准证书,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校准证书”;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d)校准证书或报告的编号,页码以及总页数;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仪器的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编号;g)校准单位校准专用章;h)校准日期;i)本文件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名称及编号;j)本次校准所用有证标准物质和主要测量设备名称,型号,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仪器编号,证书(报告)编号和有效期;k)校准时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l)校准结果以及测量不确定度;m)对校准规范偏离的说明(若有);n)复校时间间隔的建议;o)“校准证书”的校准人,核验人,批准人签名及签发日期;p)校准结果仅对被校仪器本次测量有效声明;q)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无效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PN测量仪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为1年。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确定复校周期间隔。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用颗粒物粒子数量测量仪(Particulate particlecount meter for vehicle emissions)的校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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