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2/10/17 9:09:15    2357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测量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原理主要是基于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法。环境空气以恒定的流量进入具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通过色谱柱分离、阀切换、反吹等手段分离出总烃中的甲烷,使非甲烷总烃单独出峰,根据峰面积/峰高对非甲烷总烃自动进行定量分析,采样方式为吸入式。
 
  监测系统由样品采集单元、质控单元、气源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和传输单元以及其他辅助设备等组成。
 
  目前国内有100多个城市已经开展了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工作,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约 1000 套。目前针对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工作,仅仅《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针对安装与验收、运行及质控做了技术要求,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的方法标准、运行及质控等技术规范目前均已立项在制订过程中,但始终缺少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计量技术规范等,在提高该系统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来说存在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开展研究,提升技术水平,确保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此外,随着全国空气质量改善、VOCs污染减排或监控的需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必日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空气质量臭氧污染问题的改善需要加强对非甲烷总烃的监控,涉及 VOCs 减排评估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也迫切的需求;其中,准确可比的监测数据是重要保障。
 
  因此,亟需建立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统一管理,确保系统量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有效的数据支撑。开展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校准规范研究,对提高数据统一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JJF 107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规范定制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本规范的制订,参考了 HJ 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 JJF 1907《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中的部分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大气压:(80~106)kPa;供电电压:AC(220±22)V,(50±1)Hz。
 
  测量标准及配套设备:
 
  气体标准物质体均应使用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的有证标准物质,其他设备应有效溯源。
 
  零气:除烃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浓度≤10 nmol/mol(以碳计)。
 
  氮气中的丙烷标准物质:浓度10 𝜇mol/mo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氮气中的乙烯标准物质:浓度25 𝜇mol/mo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氮气中的甲苯标准物质:浓度10 𝜇mol/mo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氮气中的乙酸乙酯标准物质:浓度25 𝜇mol/mo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氮气中的三氯乙烯标准物质:浓度25 𝜇mol/mol,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2%,k=2。
 
  稀释气应采用零气,稀释后的气体标准物质体相对扩展不确定度不大于3%,k=2。
 
  管路:气体标准物质体所经管路应进行惰性化处理。
 
  温度计:测量范围:(0~50)℃;最大允许误差:±0.2℃。
 
  湿度计:测量范围:5%~100%相对湿度;最大允许误差:±5%相对湿度。
 
  气压计:测量范围:(80~1064)hPa;最大允许误差:±2.5 hPa。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或报告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受日期;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编号;j)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校准环境的描述;l)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校准员、核验员的签名以及校准日期;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监测系统复校时间间隔由使用者根据监测系统的使用情况、监测系统本身性能等因素决定,推荐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在相邻两次校准期间,如对监测系统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监测系统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可考虑对监测系统的重新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校准。本规范中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工况测量范围:0~1000 nmol/mol(以碳计)。 

全部评论

上一篇:《微型空气监测站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下一篇:《烟气HCl、CO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