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

2022/6/16 15:49:19    2418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程》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空气应急监测。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有效应对火灾、爆炸、泄漏等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污染,准确掌握事发地周边及附近敏感点空气污染状况,确保应急监测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以下称《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重特大火灾、爆炸、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的空气应急监测。不适用于涉及军事设施、核设施等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
 
  在应急监测技术要求中,本《规程》对应急监测方法的选用、应急监测仪器的选用、污染物筛查的要求、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要点四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详细内容如下:
 
  (一)  应急监测方法的选用
 
  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应以现场监测为主。特别是应急监测初始阶段为确保快速、及时、准确掌握污染情况和污染团移动情况,应优先选择便携式、直读式等现场快速监测方法,以及空气走航监测和无人机巡航监测。当现场监测方法不能准确测定污染物浓度或无法准确定性或定量分析时,为精准掌握污染物浓度,研判污染物扩散态势,应选择实验室手工监测或其他高精度监测方法,样品采集要求及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
 
  建议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方法选用指南》选用合适的监测方法。
 
  注意事项:采用便携式仪器现场快速监测、空气走航监测、无人机巡航监测、实验室手工监测等多种监测方法时,需开展方法比对,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测定结果变化趋势应保持一致。当测定结果偏差过大或变化趋势不一致时,确因便携式、直读式等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导致数据偏差过大的,以标准方法或实验室手工监测方法为准。
 
  (二)  应急监测仪器的选用
 
  现场监测仪器装备的选用应以便携式、直读式、多参数的现场监测仪器为主,要求能够通过定性半定量的监测结果对污染物进行快速鉴别、筛查及监测。有条件的可使用空气应急监测车、空气走航监测车和无人机等设备。便携式仪器适用于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现场快速监测;空气走航监测车适用于具备交通条件的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的走航监测;无人机适用于事故现场大范围的立体监测。
 
  可参照《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指南》选择合适的应急监测设备。
 
  注意事项:各类应急监测仪器要加强检定和校准工作,做好日常维护。可参考《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仪器核查检查规程编制指南(试行)》进行检定、校准、核查、检查,保证应急监测仪器性能正常。各类应急监测仪器需提前做好适用性评估,做好防爆处理,避免出现因监测仪器导致的二次危险危害发生。
 
  (三)  污染物筛查的要求
 
  发生火灾、爆炸、未知气体泄漏时,可对气态污染物中无机和有机污染物分别进行筛查以确定特征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筛查,可结合现场刺激性气味、颜色等特点综合研判,利用电化学传感器、检测管等筛查;有机污染物筛查,可监测非甲烷总烃或总挥发性有机物,再利用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筛查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其中,化工企业等火灾、爆炸时,可结合行业、工艺特点和主要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材料、环评报告等研判可能出现的特征污染物。
 
  发生已知气体泄漏时,按照具体泄漏物质及可能的次生产物确定特征污染物。
 
  特征污染物,一般是指事件中排放量较大或超标倍数较高、对人体健康及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可表征事态发展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筛查,建议相关领域专家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
 
  (四)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制要点
 
  应急监测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厂界或事故周边及敏感点污染物浓度、污染程度、污染范围、污染扩散情况等,分析研判污染扩散趋势和对敏感点的影响。
 
  报告中的数据表征应包括污染物浓度的空间变化趋势图(同一 时间不同点位污染物浓度的空间变化趋势)和时间变化趋势图(同 一点位污染物浓度的时间变化趋势),趋势图中应显示污染物的标准 限值。趋势图一般以折线图表示,每个趋势图中可包括一条或多条折线。
 
  监测结果的评价,敏感点优先执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无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可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或《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附录 D。前述标准未涵盖 的项目,可参考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等。其他项目评价可参考上风向或背景点浓度。厂界或事故点周边 优先执行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无相关前述标准的,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及《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4554)。前述标准未涵盖的污染物,评价可参考上风向或背景点。涉及人员疏散等应急决策时,可参考《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附录 H。

全部评论

上一篇:自愿申报!2022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开始啦

下一篇:与电力行业有关!两部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