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是国家为了保护气候公共利益
时间:2024-11-26 阅读:21
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是国家为了保护气候公共利益,动用公权力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的干预或限制,国家干预的手段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国家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必须有助于保护气候系统的公共目的的达成,即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对于实现温室气体 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暖必须是有效的。例如,国家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时,要使温室气体控制的行业和企业范围总量目标等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国家在制定碳税或者排放许可时,要结合企业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以使企业和消费者形成自我减排的激励,而不能出现守法效益低、违法成本高,从而使控制措施形同虛设等控制失败的情形。
第二,在存在多种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控制措施时,国家要选择对温室气体排放主体的权利限制最小或者赋予控制对象最多自由选择权和炅活性的控制措施。如果"命令一控制"模式的控制措施和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措施同样能达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时,国家应当选择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措施。因为,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措施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先天优势,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控制成本,还可以赋予控制对象更大的炅活性和选择自由,激励温室气体减排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从而创造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收益。例如,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在同样能达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效率要高于强制性的义务安排。一方面,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对排放主体生产和生活的限制要大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负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企业必须通过自身行为限制其生产经营或者扩大减排技术投资来履行义务,企业没有选择的自由。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之下,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减排或者选择通过购买实现减排,当企业的减排成本高于收益时,该企业可以选择购买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所出售的配额,从而实现多嬴局面——国家减排目标的低成本实现或超越、西买方减排义务的履行、配额出售方的臝利、 企业经营自由和效率的实现等。另一方面,相较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强制性减排义务模式下,国家的监测、执行成本巨大。
第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实现的环境利益要大于对排放主体造成的生产和生活损失,即总收益要大于总成本。这里的收益和成本不仅仅单纯指经济方面,还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等方面的成本收益。变暖达到一定程度后,会给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与福利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性影响。因此,从变暖的灾难性影响来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总收益必然大于总成本。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必须立即采取的控制措施禁止一切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人类当前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如果禁止一切温室气体排放活动,则相当于禁止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这是不现实的。那么,国家应当在何种区间内采取何种程度的控制措施呢?我们应当通过利益衡量来确定,即要进行环境利益和人类发展利益的衡平。一方面,我们要保证毁灭性的灾难不会发生,这需要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不能突破气候系统的生态阀值);另一方面,国家要不断提高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水平,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有利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正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条所规定:"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该条规定集中体现了比例原则所要求的利益衡平,既能够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又能够限度地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