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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时间:2024-11-26      阅读:18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別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別的责任。所谓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不论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差別,都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负有责任,并且都应当参加环境保护事业。所谓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各国虽然都负有保护环境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各国之间,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责任的分担不是均等的,而是与它们在历和当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的。就变暖而言,发达国家在历和当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排放总量的绝大多数,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上,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发展中国家的历史排放量低,并且当前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相对较低,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份额。
  同时,发展中国家在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承担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义务,并且发达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策1款和策4条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別责任:"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I口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应当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经议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策1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招致的全部费用。他们还应当提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所需要的资金,包括用于技术转让的资金,以支付议定的为执行本条第1款所述并经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第11条所述那个或那些国际实体依该条议定的措施的全部增加费用。这些承诺的履行应当考虑到资金流量应充足和可以预测的必要性,以及发达国家缔约方间应当分摊负担的重要性;
  共同但有区別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性和责任性的统一。借鉴国际环境法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精神,在国内层面,温室气体减排负担或义务的分配也应当坚持公平性和责任性的统一。一方面,温室气体的排放主体具有广泛性或全民性,可以说,每个人或组织都是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因此,国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应有的努力。另一方面,国内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力成正比。从行业来说,能源、交通、建筑等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应当承担主要的温室气体减排及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从区域来看,相对于落后地区,工业发达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主要份额,应当承担主要的温室气体减排及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另外,生态功能区(如自然保护区)的碳汇活动可以有效地减缓变暖,因此,工业发达地区应当对生态功能区为生态保护而丧失的利益和机会成本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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