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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担原则应当贯穿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全过程

时间:2024-11-26      阅读:14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功能不应当仅于环境损害发生后对赔偿或者恢复责任的公平分配,而更在于给污染者施加负担或责任以使其积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或者排除环境损害。尤其是对于变暖而言,其往注导致不可逆转的或者重大的环境损害,若等到损害发生后方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恐伯为时已晚。因此,污染者负担原则要贯穿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全过程。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国家应当在温室气体排放之前、排放过程中以及排放之后三个阶段对经济活动主体设定义务,即实行温室气体排放的全过程控制(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并且,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主体施加的义务不仅仅是金钱给付义务(如税费),还有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主体施加的行政控制(如许可、排放标准、用能规划'总量控制等)。所谓事前控制,主要是指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活动之前使排放主体识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限制高碳原材料的使用、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交通'限制能源和资源浪费、减少森林砍伐、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开发建筑等。

  所谓事中控制,是指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限制,如排放许可和配额、规定设备的排放标准和能效标准、征收碳排放税或费等。所谓事后控制,是指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之后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如植树造林、碳捕捉和封存等。另外,国家对温室气体排放主体所施加的经济负担要能够提供足够的经济诱因,以使排放主体积极地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排放。例如,征收碳排放税或者费的数额要高于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减少排放的边际成本,从而使其采取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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