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
生产厂家厂商性质
所在地
一、政策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三个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2021年6月17日,安委会组织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深入开展燃气管道、化工、危化品运输等多领域安全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重大风险隐患。推进高危行业领域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避免城市生命线再次变成“夺命线” 。
2021年9月,安全委会发布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风险辨识、防范、化解水平。从加强城市安全源头预防、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12月3日,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022年1月8日,印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地切实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扎实推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管痛点
运行动态不掌握:
无法掌握城市燃气基础设施、资源情况,无法实时掌握城市燃气的动态运行数据、状态及预警信息,对风险点场所无有效的监测预警手段,无法及时发现异常事故。
企业监管无手段:
燃气公司为城市燃气的经营运营单位,负责燃气的输配、供应、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针对燃气安全有一系列的日常管理工作,但监管部门无法对企业日常工作进行监管,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隐患治理无跟踪:
燃气事故普遍都是由风险和隐患恶化演变形成的,针对燃气运行中的风险及隐患,及时辨识、跟踪治理,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要基础,而我们往往缺乏对隐患治理的跟踪,不能闭环管理。
考核评价无依据:
对燃气公司及城市燃气运行水平无准确的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指标不明确,无对比、无纠察,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安全监管平台
全业务场景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