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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

2021/10/1 8:40:02    2991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建设与危险 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 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生特点、污染防控要求、环境监督管理体系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快速增加,从2000年的830万吨增长到2019年的7417万吨。我国有近30万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庞大、产废规模不一、 产废种类和特性各不相同,贮存设施形式多种多样,污染防治水平参差不齐,规 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 简称《固废法》)强化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责任, 增大了违法贮存的处罚力度。202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强化危险废物 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将“修订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作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主要举措之一列入其中。
 
  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1年,距今已实施了20年, 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细化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提出针对性要求,以全面规范当前我国危险废物贮存活动,控制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建设与危险 废物贮存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 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补了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体要求”;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删除了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7643 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GB 19432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4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总体要求:
 
  1.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贮存设施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所需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形态、物理化学性质、环境风险和后 续处理程序、工艺等因素。
 
  3.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渗出液等衍生废物、 废水和泄漏的液态废物、产生的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环境。
 
  4.贮存设施和包装容器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要求设置识别标志。
 
  5.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并避免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贮存产生的废水、废液和固体废物等应 分类收集,按其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处置。
 
  6.符合危险物品管理性质的危险废物,应优先按照国家危险物品贮存相关管理要求和标准进行管理。
 
  7.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法履行设施退役的环境保护责任,退役前应妥善处理处置设施内剩余 的危险废物,并对贮存设施进行清理,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污染后方可关闭、移交或者转换用途。
 
  8.贮存危险废物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法规标准 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 管理。
 
  本标准颁布前建成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于 202□年□□月□□日前完成改造。本标准适用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前的卸料、配伍、分装、进料等预处理及相关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已发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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