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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二次征集意见

2019/11/23 8:33:26    27822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邮箱:hwmd@mee.gov.cn。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危险废物焚烧处置需求旺盛,焚烧处置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焚烧设施选址困难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出现“邻避效应”。同时部分地区要求产废量较大的企业必须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导致大量小型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上马,对危险废物焚烧的环境监管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为推动危险废物焚烧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焚烧环境监管,亟需对现行标准进行修订,满足危险废物焚烧发展的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发布于1999年,2001年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增加了高温热处理、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测定均值、1小时均值、24小时均值和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定义;修改了烟气停留时间的定义和焚毁去除率(DRE)的计算方法;修改了危险废物焚烧厂的选址要求;调整了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增加了焚烧设施技术性能要求中对烟气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及助燃系统的要求;增加了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取消了对焚烧设施规模的划分;提高了颗粒物、氟化氢、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医疗废物焚烧的相关内容。
 
  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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