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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9/29 16:07:06    2864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江苏省陆续出台了多项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政策,全省细颗粒物(PM2.5)的控制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从近几年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来看,臭氧(O3) 呈逐渐上升的趋势,成为制约江苏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首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质,对其采取减排控制措施能有效减少人为活动对臭氧生成的影响。
 
  玻璃钢学名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是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玻璃布、带、毡、纱等)作为增强材料,以合成树脂作基体材料的一种复合材料。玻璃纤维产业包括了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以及下游产品的生产加工。在产业结构上,玻璃钢制品生产属于玻璃纤维产业的下游产业,是玻璃纤维产业的重要产品之一。
 
  玻璃钢制品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树脂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挥发性有机物不同于常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大,对环境影响较大。目前随着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认识不断加深,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更加细化。
 
  针对玻璃钢制品行业快速发展趋势,按照行业现有 VOCs 排放水平和污染物治理水平,VOCs 的排放总量处于增长趋势。为了行业的长远发展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必要制定行业 VOCs 管控标准,提升行业污染治理水平,促进挥发性有机物减排。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玻璃钢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8374 增强材料术语及定义;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DB 32/404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 819 的要求。
 
  2.同一车间排放 VOCs 的排气筒其排风量大于 40000m3/h,应安装 VOCs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企业安装 VOCs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时,应按国家和江苏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3.现有企业如果其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安全生产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排气筒监测:
 
  1.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2.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DB 32/T 3944 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厂区监测:
 
  1.对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及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厂区内 NMHC 任何 1 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 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J 604 规定的方法或者按照便携式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监测:
 
  1.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2.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一般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平均值;若实际监测时,为了捕捉到监控点最高浓度的时段,实际采样时间可超过 1 小时;若采样和测定方法需短时间采集时,应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4 个样品,计算平均值。
 
  达标判定要求:
 
  1.排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在线监测的,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小时浓度均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最低去除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可判定为超标。
 
  3.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点监控限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值超过本文件相应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4.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玻璃钢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玻璃钢制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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