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发布
- 2021/9/22 15:44:35 20469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现予以发布,供有关单位参照使用。
本指南适用于九类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类别产品(具有类似拆解产物和处理工艺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提出申请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开展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中,本指南可提供技术参考。
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要求。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九类产品相配套的搬运、贮存、拆解、处理、分拣、包装、计量、劳动保护、污染防治、应急救援等设备。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如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等)拆解、利用和处置九类产品;禁止以露天焚烧或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理。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具有采用焚烧和热解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排放控制要求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处理企业应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3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采用自动化设备对九类产品进行破碎分选处理的,能够有效分选出各类金属、玻璃及塑料等原材料,并分离出关键部件或避免关键部件中有害物质对环境影响的,可以免除附件 3 中的具体工艺设备要求,但应根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采取相应的废气、废水、污泥等收集、处理措施。
采用人工方式拆解处理九类产品整机或零部件的,应配备废气收集设施或设备(如负压工作台),收集粉尘或其他废气。
拆解过程中,如果某一部件在人工或机械处理工艺中会造成环境或健康安全危害,在进行人工或机械处理工艺前将该部件取出。
处理企业应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进行设计、运行和对接。按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九类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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