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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天津市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研究编制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环境监测工作。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污水处理厂、危废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
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本指南内容引用的文件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HJ 964);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重点监管单位各重点区域及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中除常规污染物以外的特有污染物,主要指区域及设施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特有污染物。
土壤监测点位。以重点监管单位为中心,原则上至少设置4个土壤采样点(包括1个对照点,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点位尽量覆盖企业四周范围,采用均布性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能充分反映企业周边的土壤环境现状。
点位布设应基于企业地块内重点污染区域来进行布设,并尽量靠近企业边界,涉及大气沉降的可根据实际影响范围适当延伸,原则上应不超过企业边界外100米范围;若企业边界外不具备布点条件,可在企业边界内5米范围内布设点位。如企业疑似污染区域面积较大、可视情加密布点,同时可根据企业占地面积大小、污染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尽量减少对硬化地面的破坏,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
疑似污染区域识别可参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技术指南》等相关内容。
地下水监测点位:参考土壤点位布设,按照区域地下水流向,在尽量靠近企业疑似污染区域所在位置(如生产设施、罐槽、污染泄漏点等)的厂界外部,以及污染物迁移的下游方向确定,优先选择污染源所在位置的土壤钻孔作为地下水采样点。
布点数量。原则上在企业四周范围内至少各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可根据企业面积大小、污染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土壤监测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点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参考GB 36600、GB 156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确定,同时应包括土壤pH值和石油烃。此外,还应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排污节点等,选择确定每个潜在污染区域所需监测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监测项目根据土壤监测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确定,同时应包括pH值和石油烃。
已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其特征污染物可基于调查结果来确定。未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特征污染物可根据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本指南附表中给出的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确定。同时,监测项目还应根据该企业历年来自行监测及周边监测数据结果,结合企业地块实际污染情况进行增减调整,以便更好的捕捉企业地块污染状况,掌握其累积变化情况。
监测结果评价。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点位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参考GB36600、GB15618中的筛选值进行评价,未列入该标准的污染物,可参考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无可参照标准的可只给出监测值。
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依据GB14848进行评价(涉及饮用水功能的除外),超过Ⅳ类限值视为超标;石油烃按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进行评价;未列入以上标准的污染物,可参考行业、地方或国外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无可参照相关标准的可只给出监测值。
评价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累积性评价、质量状况评价、超标情况分析以及历年污染趋势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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