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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2021/5/11 8:52:49    2555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水产养殖业既是我国的基础农业之一,也是环境水体的污染排放源之一。随着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水产养殖过程中残饵和某些化学物质累积,如养殖废水未经净化任意排放,将对环境水体造成污染,有些会对局部水域在短时间内形成很大冲击,并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和赤潮发生。
 
  我国水资源分布广阔,从南到北、从东到西,成因多样、问题不一且复杂。虽然受污染的水体最终的反映富营养化-恶臭水体是一样的,但每个区域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同的。由国家发布一个统一的标准,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差。目前已有少数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在标准分类分级、指标筛选和限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不尽相同。因此,为规范各地方水产养殖业污染控制标准的制订,由国家制订《技术指南》工作迫在眉睫。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养殖尾水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养殖场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284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493 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3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 1137 淡水养殖水质调节用微生物制剂 质量与使用原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6 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
 
  地方水环境质量调查和优先控制水污染物确定:1.调研当地地表水、地下水、海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具体可参照 HJ 945.3 执行。2.重点调查水产养殖业尾水排放的受纳环境水体状况信息,根据受纳环境水体的功能目标、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重点保护水域。3.根据地方环境水体环境质量特征及变化趋势,确定地方优先控制水污染物。
 
  标准分类分区分级:1.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管控对象,明确排放控制方式。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水产养殖品种、养殖密度和养殖规模等,对地方水产养殖业进行分类管控。即区分不同的养殖类型(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半咸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开放式养殖、半封闭式养殖等),确定采用尾水排放浓度限值或管控措施等不同管控方式,或者不进行管控。
 
  2.当水产养殖排放负荷对受纳环境水体水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时,应对封闭式水产养殖进行管控。
 
  3. 评估区分水产养殖规模进行管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规模划分办法。地方可根据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工厂化水产养殖和集中池塘水产养殖(连片达一定的规模生产量或生产面积,具体由地方根据实际确定),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还可规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对规模以下的封闭式水产养殖,以及半封闭式、开放式水产养殖提出污染管控措施要求。地方还可根据产排污特征,进一步区分不同养殖品种,提出相应控制要求。
 
  4.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首先应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为一般水域。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要求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相对较严的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对于未明确环境功能的受纳水体,水产养殖尾水可参照执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二级排放限值,或者仅规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5.针对新建水产养殖设施,可规定标准发布后半年内实施;针对现有水产养殖设施,可根据技术经济可行性,设置更长的合理过渡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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