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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

2023/9/11 11:58:02    2361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河南省2022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nhbbzyj@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前。
 
  水产养殖现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养殖过程中水环境管理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农业部 2007 年发布实施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且实施至今已有16年,在标准适用范围、控制因子、标准限值等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水产养殖行业环境监管的实际需求。因此,需结合河南省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现状,制定符合河南省实际的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全省水产养殖环境管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 HJ1217-2023《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技术导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集中连片池塘养殖、漏斗型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一般要求:
 
  1.水产养殖尾水宜循环利用或资源化利用。循环利用的应符合 GB 11607 的要求,处理后回用于农业灌溉的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回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
 
  2.养殖过程产生的底泥宜覆埂或资源化利用,底泥农用时应满足 NY/T 525 的要求。未达到资源化利用要求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监测要求:
 
  1.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的设置应按照 HJ 91.1 规定执行。
 
  2.监测采样点应设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排放至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若有多处排口,应分别设置采样点;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按 HJ 91.1、HJ 493、HJ 494 和 HJ 495 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前,水产养殖单位应开展自行监测,尾水排放频次、排放量、原始监测记录等信息应进行台账记录并保存。
 
  4.水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项目的测定。
 
        达标判定:
 
  1.本文件采用单项判定法,监测项目任意单项超过本文件规定限值,即判定为不符合排放标准。测定值与排放限值比较采用 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水产养殖单位检查执法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尾水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
 
  2.本文件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规定执行。本文件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文件时,执行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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