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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发布

2021/1/7 9:13:55    30020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现予公布。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现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目前已公布约1.2万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其中已有19个省份,近6000家企业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从国内实践情况看,一是已有不少企业建立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等;二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能够包含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等基础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四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少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监测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业利用自行监测等手段排查隐患,开展整改工作,认为一年内两项工作开展其中一项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的行业类别众多,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存在较大差异,采用统一规范和标准难度较大;三是现场调研的14家企业,开展重点区域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日常检查工作的仅有4家,占比较少,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
 
  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重点监管单位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建立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排查,或者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协助完成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新增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开展。之后原则上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 2-3 年开展一次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土壤风险的,可要求重点监管单位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排查。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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