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组织专家对《石化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30天,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32722 土壤质量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HJ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上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209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等规程编制。
本技术指南通过对石油炼化工厂、原油及成品油罐区、加油站以及长距离输油管线等典型的石化类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结合目前国内外多种修复技术进行了适用于不同石化类场地的技术分类,并对修复技术原理、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本指南同时针对石化类污染场地再利用阶段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监测进行了说明,主要介绍了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石化类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筛选和环境监测可参照本指南进行。
石化类污染场地特征污染物分析及相关修复技术说明:
鉴于石化类污染场地的复杂性,其治理技术也是多样化的。按照是否将污染源进行清挖后处理分为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按照技术原理分为物理化学技术、生物技术、热处理技术等。而且针对具体的某个污染场地,一项技术往往没法解决其环境问题,而是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基本思路,筛选适应的修复技术,并根据场地污染分布及水文地质条件对筛选出来的修复技术进行有机组合,形成系统性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路线。下面针对石油炼化工厂、罐区、加油站以及输油管线进行了相关污染物分析及对应技术说明。技术的选择根据场地的地质情况、修复成本和修复时间的因素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同时对于单一技术难以处理的污染物多采用多技术联用,降低修复成本,缩短修复时间。
检测点位
1.布置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点位应尽量接近重点单元内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场所或重点设
施设备占地面积较大时,应尽量接近该场所或设施设备内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根据地资料,目标采样层无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采样的区域,可不进行相应监测,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地勘资料并予以说明。
2.土壤监测点
2.1监测点位置及数量
每个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2个深层土壤监测点,单元内部或周边还应布设至少2个表层土壤监测点。
单元内部或周边原则上均应布设至少2个表层土壤监测点,具体位置及数量可根据单元大小或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测点原则上应布设在土壤裸露处,并兼顾考虑设置在雨水易于汇流和积聚的区域,污染途径包含扬散的单元还应结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确定点位。
2.2 采样深度
深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略低于其对应的隐蔽性重点设施设备底部与土壤接触面。下游50m范围内设有地下水监测井并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的单元可不布设深层土壤监测点。
表层土壤监测点采样深度应为0~0.5m。单元内部及周边25m范围内地面已全部采取无缝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渗措施,无裸露土壤的,可不布设表层土壤监测点,但应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相应的影像记录并予以说明。
3.地下水监测井
3.1 对照点
原则上应布设至少2个地下水对照点。对照点布设在企业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处,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并应尽量保证不受自行监测企业生产过程影响。
临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发生季节性变化的区域可根据流向变化适当增加对照点数量。
3.2 监测井位置及数量
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地下水监测井不应少于2个。每个企业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总数原则上不应少于4个,且尽量避免在同一直线上。
应根据重点单元内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的数量及分布确定该单元对应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和数量,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运移路径的下游方向,原则上井的位置和数量应能捕捉到该单元内所有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能产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610和HJ964相关防渗技术要求的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可适当减少其所在单元内监测井数量,但不得少于2个监测井。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标准及HJ 164的筛选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监测井不宜变动,尽量保证地下水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监测结果编制:
监测结果分析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土壤污染物浓度与GB3660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比情况;
2)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该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GB/T 14848中对应的限值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判定的该地区地下水环境本底值对比情况;
3)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对比情况;
4)地下水各点位污染物监测值趋势分析,土壤或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检出情况。
当有点位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时,该点位监测频次应至少提高2倍,直至至少连续3次监测结果均不再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恢复原有监测频次;经分析污染可能不由该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时除外,但应在监测结果分析中一并说明:
1)土壤污染物浓度超过GB 3660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2)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超过该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GB/T 14848中对应的限值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判定的该地区地下水环境本底值;
3)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高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30%以上;
4)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5次以上呈上升趋势。
4.监测报告分析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的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自行监测情况适当调整,但至少应包括:
1)企业执行的自行监测方案描述(至少涵盖重点监测单元清单,标记有重点单元及监测点/监测井位置的企业总平面布置图,重点单元识别与分类过程描述,监测点位置、数量和深度的描述;各点位监测指标与频次及其选取原因描述,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等方法描述等);
2)监测结果及分析,各监测指标选取的分析方法及检出限应在报告中明确;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