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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卫星地球上行站》环保标准发布

2020/11/6 9:48:06    30022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卫星地球上行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仪表网 仪表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卫星地球上行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实施。
 
  随着城市的发展与扩大,原有一些远离城镇的卫星地球上行站站址逐渐被动靠近人口密集的地方;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对自身健康权益的重视不断增强,有关卫星地球上行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问题引起公众高度关注。
 
  现阶段指导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是《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两个导则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监测仪器和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为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技术依据。但是,这两个导则是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用技术标准,没有考虑到卫星地球上行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特点,评价因子、评价方法不能适应卫星地球上行站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且与当前该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践不一致。
 
  基于以上现状,生态环境部和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有关专家均深有同感,多次指示和呼吁尽快编制有针对性的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卫星地球上行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是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适应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必要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与我国其他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相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相一致。
 
  在吸收并保留《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 10.3-1996)中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后,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的新要求以及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的特点,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评价范围、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要求等相关内容,对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技术要求等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8702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1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T 10.2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3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本标准是针对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制的。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自身具有信号有用性和污染性并存、发射功率大、电磁波传播不能受阻挡等特点。本标准在内容、方法、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等方面符合行业环境影响特点,使标准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本标准从实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求出发,明确规定了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各项内容,充分考虑了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点并紧密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以提高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章给出了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内容、起草单位、批准单位、实施时间、解释单位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地球上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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