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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
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江苏省编制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自动监测也是污染排放实时动态监控可行的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监控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用电监控设备等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其采样传输要求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流(速)量计、pH等自动监测仪器至少每10分钟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废水COD、氨氮、总磷、总氮等自动监测仪器应通过自动采样器进行混合采样。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原始数据保存不得少于5年,工况、治理设施等数据保存不得少于1年,台账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排污单位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优先选用经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中相关仪器的型号、运行参数等信息需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中备案,仪器设备厂商负责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废气污染源CEMS自动监控设施中,分析仪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后再发送至数采仪,须直接与数采仪连接、传输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符合生态环境规范要求的排污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验收监测应当合格;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各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此外,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或故障期间,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在7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废水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废气监测每天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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