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再次征求意见

2021/1/22 11:17:30    2843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提升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起草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审议稿)》,2020年12月厅务会经集体讨论,原则同意按规范性文件发布该办法,同时提出了完善意见,中心认真研究领导意见对该办法进行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系指省行政区域内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采样、监测设备,用于监控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工况)的视频、用电(用能)等设备、传感器,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仪器、仪表。
 
  排污单位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包括用于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系统(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企业端”)、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备案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真实准确;负责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建立、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校验和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等运行管理制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应当主动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不得参与、配合排污单位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因排放废水、废气污染物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中要求自动监测的、环评批复等其他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文件要求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已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应当同时将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至省生态环境厅。排污单位主动、自愿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需要停运或拆除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告生态环境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的;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其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实施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依法从重处罚。运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排污单位共谋、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部评论

上一篇:《液化天然气(LNG)加液装置》征求意见

下一篇:《显微镜 双目镜筒低要求》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