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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2020/6/30 16:24:03    2937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集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7月28日。
 
  随着环境管理的加强和蓝天保卫战的实施,我国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的浓度显著下降,但仍然有很多地区不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标准中对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的标准限值的要求。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中,仍然把 PM10和 PM2.5 作为监测和管理的重心。在我国已开展 PM2.5监测多年的当下,更有必要借鉴近年来监测中摸索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环境管理和评价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监测技术体系,达到以标准监测方法为基准,完善自动监测仪器性能考核,强化监测仪器运维和质控等全过程管理。从国家层面,提高环境空气细颗粒物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因此,自动监测仪器性能的优劣从源头直接决定了监测数据的终质量,进而影响监测数据评价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从国外应用经验看,美国、欧洲、日本均对进入监测网络的自动仪器性能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并不断优化;此外,不同原理的监测仪器数据必须统一到标准分析方法,确保全国监测数据可比,这都有赖于完善合理的自动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
 
  因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PM10和PM2.5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53-2013)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术语定义中增加了“动态加热系统”、“挥发性补偿系统”和“实际状态”,并将本标准性能检测中颗粒物的浓度值由标准状态下浓度值修改为实际状态下浓度值;系统组成中增加了系统应包括“动态加热系统”或“挥发性补偿系统”的要求,删除了“方法原理”的要求;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系统铭牌内容和切割器具有性标识的要求,修订对数据显示、记录和输出功能要求,增加对参数的显示、记录和输出要求;性能指标中增加了“检出限”、“断电影响测试”,调整和删除了部分性能指标,适当加严“参比方法比对测试”性能指标要求,将“切割器性能”、“加载测试”两项性能指标调整至功能要求,检测方法调整至资料性附录B;检测方法对应性能指标进行调整,对“参比方法比对测试”的测试地点、测试程序等提出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废止。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7214.1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 第 1 部分:气候条件;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18 环境空气 PM10和 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6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1100 环境空气中颗粒物(PM10和 PM2.5)β射线法自动监测技术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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