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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开始征集意见,意见反馈邮箱zhiguan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7月28日。
臭氧污染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大气环境污染物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加快,机动车数量的继续增长,我国地面臭氧污染问题将愈加突出。现有国内研究主要关注于臭氧的产生与危害,针对臭氧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和现场核查方面鲜有研究。
近年来,我国夏季臭氧污染有加剧趋势,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备受重视,增加了开展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工作的压力。在原环保部公益项目“国家环境监测网空气自动监测(PM2.5;O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的支持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依托国家环境保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重点实验室建立了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开展了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国家网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技术等研究工作。通过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一级校准工作,校准了包括 49iPS、API T700/703/750、EC9811、Sabio 2030、MGC101P 在内的共计 100 余台的臭氧传递标准,基本覆盖到了国内环境监测系统常用的各类臭氧传递标准。在积累校准数据同时,总站在臭氧传递标准校准用气路连接与改造、仪器端口通讯设置、数据汇总统计、制定校准合格标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基础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编制了《各类型臭氧传递标准光度计校准操作手册》和《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技术规范(草稿)》,撰写了《美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传递的经验与启示》等论文著作。基于这些工作,总站已指导一些地方站工作人员进行臭氧逐级校准相关工作。
随着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事权上收工作的推进,内部技术规定形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臭氧自动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2017年10月,在本标准文本的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初步规范了国家网运维公司、检查公司和各省级环境监测站开展的臭氧逐级校准工作,但仍迫切需要形成标准化的校准技术规范。
因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的逐级校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逐级校准工作需要的系统组成、仪器设备、技术要 求和性能要求、以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校准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的技术要求,替代《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附录 A 内容。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HJ 1099 环境空气臭氧监测一级校准技术规范。
臭氧传递标准指依据相关操作规程,能够准确再现或者准确分析、可以溯源到更高级别或者更高 标准臭氧浓度的可运输仪器设备。臭氧传递标准用于传递臭氧一级标准的量值或者用于校准 监测站点的
臭氧分析仪器。
臭氧传递标准可根据工作原理分为发生型传递标准、分析型传递标准(含带有臭氧发生 器的分析型传递标准)。可根据在臭氧量值逐级传递中的位置分为二级传递标准、三级传递 标准和四级传递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适用于校准环境空气紫外光度法原理的臭氧传递标准。
采用校准合格的臭氧传递标准校准下级臭氧传递标准时,适用范围为 1 nmol/mol~500 nmol/mol。(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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