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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工业炉窑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橡胶制品工业指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活动以及橡胶鞋制造。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橡胶制品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市塑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01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77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
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以废轮胎、废橡胶为主要原料生产硫化橡胶粉、再生橡胶、热裂解油等产品的排污单位,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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