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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相关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的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增加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修订了VOCs的监测方法;收严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为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xxxx年x月x日批准。本标准于2014年为7月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有机气体(以TOG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有TVOC指标的,对TVOC指标的监测与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单位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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