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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炭素行业协会、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3月04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的排污单位。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指生产石墨制品(石墨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等)、碳制品(预焙阳极、石墨质阴极、碳电极、阴极糊、电极糊、高炉碳砖等)、特种石墨制品的排污单位。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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