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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 1109-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 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 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6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 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 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 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 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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