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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发布

2020/3/6 10:25:40    2866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和疗养院等。
 
  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等从事诊疗活动的各科室,以及洗 衣房、太平间、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 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污水。
 
  特殊医疗污水指医疗机构部分科室产生的需在科室排放前进行预处理的医疗污水,包括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 等科室产生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以及非传染病、结核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中感染性疾病科(含 传染科、结核科)产生的感染性污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 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 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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