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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给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循环再利用涤纶纤维制造” “莱赛尔纤维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液体”、“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10项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 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 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 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中的原料制造(瓶片、泡料等)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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