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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等九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为mee.permit@mee.gov.cn。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本标准根据 HJ 819 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 HJ75、HJ 76、HJ /T 397、HJ /T 91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与工业炉窑相关的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应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排放的与工业炉窑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相关工业炉窑做出规定的,不适用本标准。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变更许可证内容,不再执行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863.4);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拆除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或工段适用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HJ 1027);电子产品车间或工段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业排污单位电镀车间或工段,参照 HJ 855 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合成树脂生产适用于 C265 合成材料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颜料中氧化锌和染料制造中染料中间体的生产适用于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染料中间体,执行本规范要求。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的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代码为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其中属于国民经济代码 3239 中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锆、铍以外的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其原料伴生矿主金属冶炼过程对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表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091 中的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制品、碳纤维,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9 中的多晶硅棒、单晶硅棒、沥青混合料。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3091 中除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制品、碳纤维以外的生产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中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和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9中沥青混合物(除沥青混合料以外)生产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中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的相关要求执行。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排污单位中的氯化氢合成装置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 xxx)。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及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再生橡胶制造排污单位不适用于本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准。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涉及再生橡胶的生产设施或排放,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冶炼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的烧结机、球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冶炼工业(铁合金)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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