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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完善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发布《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9月26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电子邮箱:zhouyh@craes.org.cn。
近年来,随着酒类制造业快速发展,产能过剩问题逐渐突出。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2016》,2015 年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 181.6 亿吨,工业源废水中 CODCr 排放量为 255.6 万吨,氨氮排放量为 19.6 万吨;其中酒类制造业所属的饮料制造业排放废水量、CODCr 及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 6.79 亿吨、17.97 万吨、0.84 万吨,分别占工业源排放量的 3.7%、7.0%和 4.3%,分别居工业行业的第 9、第 5 和第 7 位。
目前,针对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国已发布《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2项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葡萄酒、黄酒制造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由于酒类制造业主要以粮食与农副产品为生产原料,产生的水污染物基本为 CODCr、BOD5、SS 以及氮、磷等,废水可生化性好。因此,基于酒类制造业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及处理工艺的相似性,研究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统一纳入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将有利于酒类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进一步优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酒类制造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酒类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酒类制造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入河排污口,若其仅接纳适用本标准的企业废水且完全未混入适用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其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也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酒类制造业的废水水质特点规定 8 项指标,即 pH 值、色度、悬浮物、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与 GB 27631-2011 保持一致,对啤酒工业废水的控制比 GB 19821-2005 增加了色度、总氮 2 项指标。
根据中国酒业协会统计,近年我国酒类制造业产量的年均增长率约为1.6%,预计到2025年我国酒类制造业总产量约为8036万千升。根据本标准限值推算,全面执行新标准后,2025年与2015年相比,酒类制造业CODCr和氨氮的排放量削减率分别约为53%和27.6%,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削减率分别约为24.3%和35.1%。(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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