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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7/30 8:35:18    30027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加强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进行了修订,已完成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发布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医疗机构众多,污染物排放量大。据《2017 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 2017 年底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 7.9 万所。其中,医院 2452 所,比上年末增加 433 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7.5 万所。医疗机构因部门繁多,产生的污水性质多样,包括放射性的、含重金属的、含特殊化学物质的、含油的及感染性物质等多种废水。医疗污染物特别是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不仅直接和间接污染环境,而且还将成为新的疫(疾)病传播源。因此医疗污染物的排放及其处理处置历来为环保和卫生防疫部门所重视。
 
  本标准是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修订了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增加了控制项目,并加严了部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修订了采样与监测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采样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排放时,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 8978的相关规定。兽医院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DB 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 37/ 3416 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次标准修订要求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不分排水去向,一律执行统一加严的排放标准,同时也不再划分必测与选测项目,将部分选测项目纳入此次标准修订。本次标准参照国标并结合标准,增加了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铅、总银、总α、总β、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色度、TOC、全盐量、氟化物、总氰化物、甲醛和二甲苯 16 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加严了总汞、总砷控制指标,加严了污水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控制要求,可以有效控制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促进医疗机构污染物总量减排。本次标准修订还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对降低污泥中污染物的释放,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新限值对污水、废气及废物的处理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助于淘汰落后的污染处理工艺,全面提高清洁水平,推动实现各阶段环境质量目标。(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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