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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发布

2019/7/29 9:09:41    28065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有电镀工序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适用于本标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自行监测管理的一般原则为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 HJ 819 等标准规范执行。电子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规定,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的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 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 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期落实国发〔2018〕22 号相关要求。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明确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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